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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0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许康红与季学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康红,季学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1077号原告许康红,居民。委托代理人周春林,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学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康红诉被告季学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康红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康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康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康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秋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