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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行终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吴阿林与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阿林,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苏行终字第001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阿林。委托代理人姜美义。委托代理人张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府前路。法定代表人顾萍,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贾宝平,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该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上诉人吴阿林因诉被上诉人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陵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中行初字第000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阿林的委托代��人刘和宝、张琨,被上诉人海陵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贾宝平、XX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4月28日,吴阿林申请本院进行调解,本院依法扣除了案件审理期限。在本院调解期间,上诉人吴阿林表示,已与海陵区政府协商处理结束,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阿林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阿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吴阿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 霞代理审判员 李 昕代理审判员 张松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