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莲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牟善远与被执行人张加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善远,张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牟善远被执行人张加海申请执行人牟善远与被执行人张加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牟善远主动放弃债权2000元,剩余10000元被执行人张加海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牟善远与被执行人张加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存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