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原告牛思强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思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71号原告牛思强。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虎强。委托代理人陈阳,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凡,管城区紫荆山南路办事处工作人员。原告牛思强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牛思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牛思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思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思强负担。审 判 长 谢玉清审 判 员 王 伟审 判 员 吴林轶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晋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