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郭世海、覃爱亮等与广西瑞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桂林骏达运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世海,覃爱亮,黄德昌,广西瑞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桂林骏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863号申请执行人郭世海。申请执行人覃爱亮。申请执行人黄德昌。被执行人广西瑞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文笔路3号。被执行人桂林骏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南路6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二)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瑞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桂林骏达运输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广西瑞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桂林骏达运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广西瑞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广西瑞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在农行柳州鱼峰支行帐户119001040000263存款人民币62230.82元至本院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水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