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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州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赵德秀与被告沈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秀,沈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408号原告:赵德秀,女,生于1966年,汉族,初识字,居民,住四川省南江县。被告:沈兵,男,生于1969年,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秀与被告沈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赵德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赵德秀负担。审 判 长  万 明人民陪审员  王凤兰人民陪审员  王儒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