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执民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浙江高卢贸易有限公司、德高集团有限公司等信用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高卢贸易有限公司,德高集团有限公司,林晓晖,蒋新华,王秀华,韩玉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温执民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负责人:涂咸阳。委托代理人:杨秀玉。被执行人:浙江高卢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晓晖。被执行人:德高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玉收。被执行人:林晓晖。被执行人:蒋新华。被执行人:王秀华。被执行人:韩玉收。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高卢贸易有限公司、德高集团有限公司、林晓晖、蒋新华、王秀华、韩玉收信用证纠纷一案,本院(2012)浙温商外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开发区支行将其对上述判决所享有的主债权及其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因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金额4761800.5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蒋新华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划龙桥路兴利大楼地下室12号车位(产权证号为: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号,建筑面积47.22平方米,无土地使用权证)的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2015年7月1日,竞买人吴小娇(女,汉族,1979年11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温迪锦园2幢303室,公民身份号码:××)以人民币11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车位,并已缴清拍卖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原登记在被执行人蒋新华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划龙桥路兴利大楼地下室12号车位(产权证号为: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号)归买受人吴小娇所有,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吴小娇享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吴小娇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吴小娇在收到本院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权属过户登记中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三、原对被执行人蒋新华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划龙桥路兴利大楼地下室12号车位的查封同时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彩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