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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资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胡某甲、胡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胡某甲,胡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资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胡某甲,1973年2月14日。被执行人胡某乙。资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胡某甲、胡某乙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非诉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资计生费征字(2014)第75号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某甲、胡某乙与资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胡某甲、胡某乙关于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就资计生费征字(2014)第75号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履行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108条]第(4)项的规定,的裁定如下:规定,裁定如下:资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资计生费征字(2014)第75号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新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志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