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执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李家全与三明市亚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阮晶芳、三明市丰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志勇、林恩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全,三明市亚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阮晶芳,三明市丰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志勇,林恩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119-1号申请执行人李家全,男,196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大田县。被执行人三明市亚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阮晶芳,总经理。被执行人阮晶芳,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址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三明市丰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李志勇,经理。被执行人李志勇,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址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林恩河,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大田县。申请执行人李家全与被执行人三明市亚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阮晶芳、三明市丰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志勇、林恩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三明市亚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阮晶芳、三明市丰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志勇、林恩河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我民币939592.64元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三明市亚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阮晶芳、三明市丰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志勇、林恩河名下银行存款尚不足以支付全部债务,亦无车辆登记信息,其名下登记的房产已作抵押,并无多少剩余价值。被执行人阮晶芳名下房地产现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大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康乐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