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池执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站前区支行与安徽汉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杜孝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站前区支行,安徽汉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杜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池执字第00187号申请执行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站前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负责人:刘东胜,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安徽汉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杜孝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杜孝明,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执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站前区支行与安徽汉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杜孝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安徽汉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杜孝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汉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杜孝明银行存款15459677元及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等价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光氢审 判 员 余加胜代理审判员 祖国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童枞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