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商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崔月建、崔月红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月建,崔月红,崔电华,崔月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739号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希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利,男,该社职工。被告崔月建,男,1978年1月12日生,汉族。被告崔月红,男,成年,汉族。被告崔电华,男,成年,汉族。被告崔月立,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崔月建、崔月红、崔电华、崔月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崔月红、崔电华、崔月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崔月红、崔电华、崔月立的起诉,保留对被告崔月建的起诉。审判员 白金鑫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