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正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正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010号原告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景舜时,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程登。被告李正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正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元,减半收取233.5元,由原告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志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生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