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民受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马福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福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受初字第90号起诉人马福根。2015年7月16日,起诉人马福根向本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被诉人柯桥区水利水电局参照市拆迁有关规定退还多收的费用约计11700元并承担由于合同性质变更增加费用;签订“真实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交换补偿合同”,办妥新房合法三证。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要求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案由,以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由我院管辖。但起诉人与被诉人只签订了房屋产权调换合同,并未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故只能按照一般的合同纠纷来审理。因被诉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管辖区域,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起诉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马福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