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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培建、赵兴兵与陕县吉能燃气有限公司、深圳市吉能加运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建,赵兴兵,陕县吉能燃气有限公司,深圳市吉能加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274号原告王培建,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21日,住江苏省沛县。原告赵兴兵,男,汉族,生于1976年11月19日,住江苏省沛县。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翔,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县吉能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虎,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河南省陕县。委托代理人常金生,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成林,男,汉族,生于1961年12月30日,住河南省灵宝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吉能加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晓阳,系该公司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受理原告王培建、原告赵兴兵诉被告陕县吉能燃气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吉能加运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培建、原告��兴兵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培建、原告赵兴兵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培建、原告赵兴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国正审 判 员  李建成人民陪审员  秦建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李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