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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修看、付仕国、李振昌、张香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香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香海。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茌商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香海的工资收入10000元至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强审 判 员  冯吉臻代审判员  杨立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