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1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任晓明与董运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董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1756号原告:任某某,女,生于1977年11月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董某甲,男,生于1976年12月1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任某某与被告董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某某诉称,我与被告董某甲经人介绍结相识,于2000年1月19日登记结婚,2001年10月16日,生育一子取名董某乙。我与被告董某甲共同生活期间,其对家庭极不负责任,经常赌博,给家庭造成了严重的经济困难,也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2014年10月份,因被告董某甲赌博,我回娘家居住至今。我认为我与被告董某甲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我与其离婚;双方婚生子董某乙由被告董某甲抚养;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董某甲在本案审理期间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于2000年1月19日登记结婚,2001年10月16日生育一子,取名董某乙。原告任某某主张因董某甲经常赌博于2014年10月份回娘家居住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并共同养育子女成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均应加以珍惜。原告任某某以被告董某甲经常赌博为由要求离婚,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董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是对其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对此,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任某某与被告董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义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