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乔斌与樊龙保证合同纠纷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703号原告乔斌,男。被告樊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斌与被告樊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斌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斌自愿请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乔斌1850元负担。审 判 长 张向龙审 判 员 李红娟人民陪审员 阎俊霖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涛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