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执字第0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赵云举与王兴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云举,王兴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0872号申请执行人赵云举,居民。被执行人王兴东,居民。本院在执行赵云举申请执行王兴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王兴东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赵云举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沭开民初字第20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曙执行员 仲 超执行员 周光成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全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