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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市鸿僖融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霍太平、曹忠东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察布市鸿僖融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霍太平,曹忠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鸿僖融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集宁区恩和路文化广场综合楼1-2-9号。法定代表人刘淑芳,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霍太平,男,汉族,47岁,现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被执行人曹忠东,男,汉族,47岁,现住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本院在执行乌兰察布市鸿僖融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霍太平、刘忠东借款合同一案中,因两被执行人均不在本辖区居住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现该案已分别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和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集民初字第7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埃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