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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淑芬与刘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芬,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张淑芬,女,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刘峰,男,195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做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梨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吉喆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博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