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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三民一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三民一初字第72号原告贺某某,男,汉族,衡南县人,村干部,大专文化。被告唐某某,女,汉族,衡南县人,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祖信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林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