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三民一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三民一初字第72号原告贺某某,男,汉族,衡南县人,村干部,大专文化。被告唐某某,女,汉族,衡南县人,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祖信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林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