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年安、杨小冬与被执行人周利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李年安申请执行人:杨小冬被执行人:周利群申请执行人李年安、杨小冬与被执行人周利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旌民一初字第00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年安、杨小冬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利群常年外出,本院无法查找其本人,被执行人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和线索,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宣中民一终字第004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钰田审判员 洪国斌审判员 潘志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