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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厚金、吴惠煌、安徽省金佳生态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安徽省金佳医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同致医药有限公司、杜荣如、汪小平、谈龙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朱厚金,吴惠煌,安徽省金佳生态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安徽省金佳医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同致医药有限公司,杜荣如,汪小平,谈龙云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190号原告: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方庆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朱厚金,男,195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吴惠煌,女,195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安徽省金佳生态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法定代表人:朱厚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省金佳医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朱厚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合肥同致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杜荣如,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杜荣如,男,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汪小平,女,195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谈龙云,女,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受理原告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厚金、吴惠煌、安徽省金佳生态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安徽省金佳医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同致医药有限公司、杜荣如、汪小平、谈龙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朱厚金、吴惠煌、安徽省金佳生态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安徽省金佳医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同致医药有限公司、杜荣如、汪小平、谈龙云货币资金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厚金、吴惠煌、安徽省金佳生态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安徽省金佳医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同致医药有限公司、杜荣如、汪小平、谈龙云银行账户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青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