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孟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1105号原告孟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萍,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判员 马文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