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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诉前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陈华与蔡灿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华,蔡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诉前保字第19号申请人陈华。被申请人蔡灿。申请人陈华因与被申请人蔡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将向本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蔡灿与申请人陈华签订两份《抵押借款协议书》,约定蔡灿向申请人陈华借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4年11月12日。现被申请人未按约定还款,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申请人陈华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申请查封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4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名下房屋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蔡灿名下价值人民币4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陈华名下:位于柳州市桂中大道19号文源华都5栋2单元16-2号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韦黎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李可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