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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民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被告南阳市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沈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南阳市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民初字第00152号原告杨某某,男,41岁。被告南阳市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沈某某,男,住社旗县大冯营镇大冯营村蒋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南阳市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沈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7月17日以立案时没有查清被告真实身份信息、被告主体身份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5元,减半收取232.5元予以免缴。审判员  刘华举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