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艳彬、杜亚芬、刘哲、刘睿与李延滨、衣庆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彬,杜亚芬,刘哲,刘睿,李延滨,衣庆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375号申请人:刘艳彬,男,1955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庆建街建业委。申请人:杜亚芬,女,1956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庆建街建业委。申请人:刘哲,女,2002年10月22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建三江管局A区七委368号。申请人:刘睿,女,2009年4月27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建三江管局A区七委368号。被执行人:李延滨,男,1963年3月7日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哈尔滨市太平区北岗街。被执行人:衣庆君,男,1987年6月25日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黑龙江省勃利县新起街三委7组。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刑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7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财产令,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同意公告送达。本院依法查询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询,二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现已穷尽执行措施,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退出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新执字第375号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三、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 吴 盛执行员 :付长明执行员 :杜俊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亚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