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12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陆某、罗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陆某,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205-2号原告黄某。被告陆某。被告罗某。本院于二0一五年六月十日作出(2015)西民一初字第1205-1号民事裁定,现因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原告黄某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450万元。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付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