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姚波与姚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波,姚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217号原告姚波,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荣,岳阳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姚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波与被告姚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波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征收2225元,由原告姚波负担。审 判 长 周小刚人民陪审员 周红梅人民陪审员 邓三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五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