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胡福情与刘安厚、王玲霞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291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神木县人,系刘某某之妻。胡某某与刘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4)神民初字第013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某某、王某某未按调解书履行,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在神木县神木镇河畔村有某商业用地的有土地使用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刘某某在神木县神木镇河畔村有某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5年7月23日起至2018年7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执行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米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