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立民终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陈乃雄与开平市大沙镇德宝饲料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乃雄,开平市大沙镇德宝饲料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立民终字第4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乃雄,男,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平市大沙镇德宝饲料店。住所地:开平市。经营者:梁新权,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开平市。上诉人陈乃雄因与被上诉人开平市大沙镇德宝饲料店(以下简称:“德宝饲料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16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陈乃雄自2014年5月15日起以赊账方式在德��饲料店购买猪饲料,陈乃雄与德宝饲料店签订了《欠据》确认购买饲料数量及货款金额,且在《欠据》中约定了若陈乃雄逾期付款,德宝饲料店有权在开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双方签订的《欠据》约定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开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裁定驳回陈乃雄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陈乃雄上诉提出:《欠据》中约定在开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德宝饲料店预先印制的,不是陈乃雄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应移送陈乃雄住所地人���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德宝饲料店答辩认为,《欠据》约定管辖有效,请求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陈乃雄与德宝饲料店双方签字的《欠据》约定“贵部有权在开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欠据》经双方签名、单位盖章确认,双方约定的开平市人民法院管辖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合法有效。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陈乃雄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准确,处理正确,应予��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汉锡审判员 张 锋审判员 谭力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艳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