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潘江丽与张丽霞、杜万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江丽,张丽霞,杜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142号申请执行人潘江丽。被执行人张丽霞。被执行人杜万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潘江丽与被执行人张丽霞、杜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丽霞所有位于青岛市南区大尧一路xxx号xxx单元xxx户房屋xxx套(房权证号:市x**号)。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洪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