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台登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葛丰足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葛丰足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台登字第3-5号申请人:葛丰足,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申请人葛丰足因本院公告拍卖浙江省三门县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永泰达58”轮,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永泰达58”轮船舶拍卖款中受偿船员工资11909.7元,并提供了船员服务簿、工资表等作为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葛丰足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葛丰足的债权登记申请;二、申请人葛丰足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在本院提起确权诉讼。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葛丰足负担;申请人就有关诉讼请求提起确权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林 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周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