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01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吴福龙与韦政治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福龙,韦政治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1753号原告:吴福龙。委托代理人:张庆祜,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政治。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福龙诉被告韦政治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福龙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福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吴福龙负担。审判员 薛建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晓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