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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王廷良诉刘昌宇李显坤王茂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067号原告王廷良,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刘昌宇,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委托代理人陈益刚,遵义县团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显坤,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委托代理人陈益刚,遵义县团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茂银,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委托代理人XX,遵义县团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廷良与被告刘昌宇、李显坤、王茂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廷良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廷良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廷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廷良承担。审判员 罗 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开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