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尤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友珠和被执行人林武杰、李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尤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陈友珠,女,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尤溪县。被执行人林武杰,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执行人李明玉,女,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申请执行人陈友珠和被执行人林武杰、李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尤民初字第14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人民币64000元及支付代垫诉讼费用87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武杰、李明玉的房屋已被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本案无法及时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尤民初字第1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世锦审判员苏新耀审判员黄文兴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吴慧芳(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