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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孙福喜诉田翠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x,田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446号原告孙xx,男,1988年10月12日生,汉族,文盲,农民,建水县人,住建水县。委托代理人李兴荣,建水县临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田x,女,1988年9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建水县人,住建水县(现下落不明)。原告孙xx诉被告田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兴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x经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xx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2月自由恋爱认识,2013年2月20日自愿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双方为家庭琐事常发生争吵,感情一般。2013年4月,因被告父亲拿请帖给原告一事,原、被告发生激烈争吵后被告回了娘家,原告当即去找被告,但被告住娘家未回。两三天后,原告喊三叔一起去叫被告,被告才与原告回家,后双方感情一直较为平淡。原告平时帮建筑老板打工,早出晚归,原告不在家时被告也常为琐事与婆婆发生争吵。2013年8月25日被告被其母打电话叫走,三、四天后原告打电话给被告,被告未接,仅发条短信让原告不用去找她,她玩几天就回来。至今被告已离家近两年,音信全无,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田x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孙xx与被告田x于2012年12月自由恋爱认识,2013年2月20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2013年8月左右,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5年3月12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另查明,被告田x离家时已怀有身孕。本院认为,原告孙xx与被告田x系自愿领证结婚,婚后双方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双方虽为家庭生活琐事有过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被告离家时已怀有身孕,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公告传票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xx与被告田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韩建清人民陪审员  张保亮人民陪审员  安 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