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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刑执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松磊聚众斗殴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松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信刑执字第971号罪犯刘松磊,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市监狱服刑。被告人刘松磊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中又发现漏罪,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日以(2011)驻驿少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刘松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系首要分子,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至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止。宣判后,于2012年3月1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裁定对其减刑五个月。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至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刘松磊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2月3日21时许,张建等四人到驻马店市驿城区温州步行街的热舞音乐会所跳舞时,遇到主松磊等六人,期间双方人员因身体碰撞发生口角,产生争执,后双方到热舞会所楼下持刀互相殴打,致一人重伤。罪犯刘松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监狱表扬2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结果分析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松磊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松磊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运忠审判员  芦 倩审判员  韩 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梦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