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沭民一初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周雪慧、仓继奎、仓恒艳诉陈运香、王广龙、王广艳机动车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仓恒艳,周学慧,仓继奎,陈运香,王广龙,王广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沭民一初字第1130号原告:仓恒艳。原告:周学慧。原告:仓继奎。被告:陈运香。被告:王广龙。被告:王广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雪慧、仓继奎、仓恒艳与被告陈运香、王广龙、王广艳机动车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2300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兰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进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