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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沭民一初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周雪慧、仓继奎、仓恒艳诉陈运香、王广龙、王广艳机动车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仓恒艳,周学慧,仓继奎,陈运香,王广龙,王广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沭民一初字第1130号原告:仓恒艳。原告:周学慧。原告:仓继奎。被告:陈运香。被告:王广龙。被告:王广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雪慧、仓继奎、仓恒艳与被告陈运香、王广龙、王广艳机动车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2300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兰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进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