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綦法民初字第05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叶劲松与匡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5461号原告叶劲松,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匡瑜,女,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劲松与被告匡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劲松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劲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36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蓝世洪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