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和建立诉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刘松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建立,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松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1034号原告和建立。委托代理人范苗奕,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刘松伟。原告和建立诉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刘松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法提供二被告现在的具体住址,无法确定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和建立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予以退回给原告和建立。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凤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苗旺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