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汪桂芬与湖北铭劲电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桂芬,湖北铭劲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171号原告汪桂芬。被告湖北铭劲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梁子湖区沼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冬红,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桂芬诉被告湖北铭劲电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桂芬在接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学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汉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