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辖终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韩云生与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云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辖终字第3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梦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云生。上诉人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云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2015)金磐民初字第2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本案应由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上诉人工商登记注册地在浙江省磐安县,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管 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