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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少民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宋某与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陈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少民初字第00103号原告宋某,居民。被告陈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确认书向原告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尹苏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