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少民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宋某与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陈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少民初字第00103号原告宋某,居民。被告陈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确认书向原告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尹苏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