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行非诉审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广州南宝饲料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行非诉审字第49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就路12号2-4楼。法定代表人:夏卫兵,主任。委托代理人:谢佩雯、余惠霞,均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广州南宝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亭角村(黄阁所)。法定代表人:郑叶强。申请执行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于2014年10月30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2015年7月22日,申请执行人以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瞿 栋代理审判员 许 青代理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智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