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行非审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新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行非审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新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毛庆广,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付磊,新河县白神首乡计生委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晓兵。贾晓霞。新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该局新计征决字(2014)0348号行政处罚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审判长 秦 杰审判员 安双立审判员 付 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庞华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