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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行非审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新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行非审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新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毛庆广,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付磊,新河县白神首乡计生委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晓兵。贾晓霞。新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该局新计征决字(2014)0348号行政处罚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审判长 秦 杰审判员 安双立审判员 付 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庞华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