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国华与肖振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华,肖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黄国华,男,1969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被执行人肖振林,男,1985年07月0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现下落不明。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国华与被执行人肖振林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46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司法查询,被执行人肖振林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0元未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宝审 判 员 高 营代理审判员 孙光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怀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