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犍为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罗学书与张坤旭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学书,张坤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犍为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罗学书,男,生于1956年12月11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张坤旭,男,生于1973年9月12��,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申请执行人罗学书依据犍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犍为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张坤旭应偿还罗学书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0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张坤旭承担。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罗学书的债权为40400元,执行费506元未收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犍为县人民法院(2015)犍为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锦审判员 刘进审判员 吴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