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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徐佩妮与王正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佩妮,王正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民初字第801号原告徐佩妮。委托代理人徐建新。被告王正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佩妮诉被告王正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徐佩妮负担。审判员  黄瑩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