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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民初字第01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1718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1968年8月10日生。被告伍某某,男,汉族,1960年3月1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伍某某的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伍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卫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