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民初字第01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1718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1968年8月10日生。被告伍某某,男,汉族,1960年3月1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伍某某的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伍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卫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蓉 百度搜索“”